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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涉企违规收费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专栏专项治理成果
来源:山西日报  |  发布时间: 2024-01-09

2023年“四季守护”专项行动以来,我省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涉企收费、民生领域价格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强化执法震慑,充分发挥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现将部分典型案件予以公布。

太原市某热力公司违规收取热源易地建设费案

2022年12月,太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热力公司涉嫌违规收取热源异地建设费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当事人违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及《山西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晋发改商品发〔2021〕309号)规定,按照6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相关供热项目建设单位收取热源易地建设费2455.2514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构成《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2023年8月16日,太原市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55.2514万元,并处罚款49.11万元的行政处罚。

大同市某燃气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根据涉企收费检查相关线索,省市场监管局依程序对当事人价格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查,2019年1月至2021年7月,当事人利用其在所属行政区划内管道燃气供应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限定住宅小区开发企业及工商业用户的管道燃气安装工程只能交由其实施,排除限制了其他经营者的交易机会,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交易相对人和天然气用户利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2007)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2023年12月8日,省市场监管局依据《反垄断法》(2007)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罚款859.94万元的行政处罚。

太原市某医药公司哄抬药品价格案

2023年3月,根据省委社情民意办公室转办线索,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盐酸洛派丁胺胶囊(易蒙停)销售情况进行检查。经查,2022年6月,当事人购进批号为LKJ0138的盐酸洛派丁胺胶囊(易蒙停),2022年6月至12月,该批次药品最高售价为9元/盒。2023年1月2日至6日,受网络谣言影响,止泻药品短时期内市场需求激增,期间当事人共销售该批次药品37779盒,销售价格不同程度上调,部分销售价格大幅上涨至19.5元/盒、21.9元/盒、25.5元/盒,较2022年12月,销售价格涨幅分别高达117%、143%、183%。当事人在该药品购进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短时间内大幅度提高价格销售该药品,推动该药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6月29日,省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太原市某商业银行不正当价格行为案

根据监督检查发现线索,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办理“二手房贷、房抵贷”业务过程中的押品评估费用承担情况进行核查。经查,2020年6月至2021年6月期间,当事人在办理“二手房贷、房抵贷”业务过程中,违反《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银行为授信评估目的引入外部数据、信息或评级的,不得要求企业支付相关费用”规定,将本应由其承担的押品评估费转嫁给客户,共计569笔,金额计68.28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六条的禁止性规定,构成《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退还全部评估费用,2023年8月23日,省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临汾市襄汾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规收取天然气初装费案

2023年6月,襄汾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反映,对襄汾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取天然气初装费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当事人违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及《山西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晋发改商品发〔2021〕309号)规定,自2023年5月27日起,向小区业主按照3894元/户的标准收取天然气初装费,共计收取15户,金额计5.841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将违规收取的天然气初装费全部退还业主,2023年7月11日,襄汾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太原市某交易平台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转办线索,省市场监管局依程序对当事人2020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在垄断性交易平台上提供交易服务的价格行为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依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山西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交易费定价政策,当事人对进入其垄断性交易平台交易的商品,应按照0.05元/吨的标准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费。实际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按照0.1元/吨的标准统一向卖方收取相关费用。2020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当事人共向807家企业超标准收取交易费3694.5177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2023年12月22日,省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作出没收未退还的违法所得37.32万元,并处罚款700万元的行政处罚。

朔州市某购物广场在水费中违法加收其他费用案

2023年11月,朔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朔州某购物广场水费收费情况进行调查。经查,朔州市非居民用户水价标准应为5.1元/吨(水费3元/吨,水资源税0.7元/吨,污水处理费1.4元/吨),当事人对其商业用户按照8元/吨收取水费,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共计在水费中加收其他费用12.79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将多收水费全部退还,2023年11月28日,朔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作出罚款2.56万元的行政处罚。

太原市某物业公司在电费中违法加收其他费用案

2022年8月,太原市市场监管局对某物业公司收费情况进行检查。经查,2020年1月至2022年7月,当事人以0.5459元/千瓦时--0.6634元/千瓦时的价格从国网公司购电,向部分商户按照0.835元/千瓦时、1元/千瓦时的标准收取商业电费,累计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236.10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将多收电费全部返还用户,2023年1月10日,太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罚款70.83万元的行政处罚。

太原市某机场物流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根据涉企收费检查相关线索,省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不执行政府定价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19年1月至2011年11月期间,当事人违反中国民航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民用机场收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民航发〔2007〕159号)规定,对属于政府指导价的装卸和地面运输服务收费,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取中转操作费35.85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2023年4月14日,省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作出没收未退还的违法所得0.0339万元,并处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

晋城市某县自来水有限公司违规向终端用户收取供水计量装置费用案

2022年8月,晋城市某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县自来水公司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违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及《山西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晋发改商品发〔2021〕309号)规定,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向终端用户销售水表228块,违规收取水表费用1.977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2023年4月14日,该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77万元,罚款1.977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