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您所在位置:首页  >  信用公示  >  行政处罚公示
高平市东旺兽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高农(畜牧)罚〔2023〕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高平市东旺兽药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处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581MA0L17035J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苏琴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高平市东旺兽药有限公司经营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一案
违法事实 2023年4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高平市东旺兽药有限公司开展交叉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内有标称四川苜草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射用头孢噻呋钠(洛林头孢V),规格为1.0gx4支/盒,标签标价为20元。 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登录国家兽药综合查询APP扫描查询,未查到相关批准信息。当天,本机关通过登录中国兽药信息网-兽药基础数据库,未查到涉案兽药的任何信息。 罚款金额(万元) 0.05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7-06 处罚有效期 2024-01-06
公示截止期 2026-07-06 处罚机关 高平市农业农村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0581012455272K 数据来源单位 高平市农业农村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0581012455272K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依据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之规定,涉案的注射用头孢噻呋钠(洛林头孢V)应当按照假兽药处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和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经营兽药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兽药的市场价格计算”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注射用头孢噻呋钠(洛林头孢V)10盒; 二、按货值金额2.5倍处罚款500元整(人民币伍佰元整)。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