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承诺信息
承诺人名称 | 高平市灏影便利店(个体工商户) | 承诺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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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代码 | 92140581MAEM5RCD6B | ||
公开类型 | 社会公开 | 承诺类型 | 审批替代型 |
承诺作出日期 | 2025-06-19 | 承诺有效期 | |
承诺事由 | 审批替代型 | ||
承诺内容 | 1.已取得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并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在本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安全性负责,符合《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承担填报虚假信息、提交虚假材料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2.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下列情形:(一)未依法依规取得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危害房屋安全、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四)经鉴定为危房的;(五)已纳入政府征收拆迁范围的;(六)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七)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以及未经备案或经抽查不合格的;(八)自建房未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九)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明确禁止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十)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物。3.对于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已依法办理审批。4.自觉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备案。5.自觉接受相关审批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承担因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6.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已经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7.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自建房的,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已委托专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8.与其他市场主体使用同一住所(经营场所)的,愿意共同承担因使用同一住所(经营场所)而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9.申请人已被告之并承诺登记的住所作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 ||
违诺责任 | 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自愿承担因未履行承诺而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 | ||
承诺受理单位 | 高平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承诺受理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40581MB0260347T |
承诺编码 | 1405812025062016296 | 承诺履行状态 | 全部履行 |
未履行的承诺内容 | |||
违诺责任追究内容 | |||
承诺履行状态认定单位 | 承诺履行状态认定单位代码 | ||
承诺履行状态认定日期 | |||
备注 | 承诺长期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