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承诺信息
承诺人名称 | 高平市壹新商贸有限公司 | 承诺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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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代码 | 91140581MAD2W9J29M | ||
公开类型 | 社会公开 | 承诺类型 | 审批替代型 |
承诺作出日期 | 2023/12/28 | 承诺有效期 | 2027/12/27 |
承诺事由 | 审批代替型 | ||
承诺内容 |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一)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按照规定申请卫生许可证。(二)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三)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四)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五)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六)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七)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八)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公共用品用具应存放在储藏间或场所内符合卫生要求的区域。物品应分类、分架存放,距墙壁、地面10cm以上。清洗消毒过的公共用品用具应分类存放于保洁设施内。消毒剂、杀虫剂、灭鼠剂等有毒有害物品应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处,专间存放或设置专柜,有专人负责管理。(九)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确保其正常运行;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十)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十一)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并符合国家控烟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十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和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包括: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制度,空气质量、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定期检测制度,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公共用品用具更换、清洗、消毒管理制度,卫生设施设备使用、维护管理制度,集中空调、分散式空调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査、培训、个人卫生制度,卫生相关产品采购、索证、验收制度,日常卫生检査及奖惩制度,传染病、健康危害事故应急处置和报告制度等)。(十三)公共场所的房屋安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 ||
违诺责任 | (一)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开展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确定无法达到审批条件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将相关情况通报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应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未达到审批条件而继续经营的,依法予以处罚。(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开展检测,并保证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建立诚信档案。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的许可证件被撤销后,应当记入诚信档案,并对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诚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其他部门。(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向社会公布卫生状况存在严重问题的公共场所信息,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五)各地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六)申请人若需变更、补领、注销卫生许可证,应及时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
承诺受理单位 | 高平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承诺受理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40581MB0260347T |
承诺编码 | 14058120240325780889 | 承诺履行状态 | 全部履行 |
未履行的承诺内容 | |||
违诺责任追究内容 | |||
承诺履行状态认定单位 | 承诺履行状态认定单位代码 | ||
承诺履行状态认定日期 | |||
备注 |